丈夫被毒打身亡 女教师控告元凶遭诬判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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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网】“四个彪形大汉抬着一个血淋淋的男子从我身边闪过,我惊呆了,仔细一看,原来是自己的丈夫,我当即昏了过去。”这是湖南省嘉禾县小学教师李菊梅女士在二零一五年六月向中国最高检察院递交的控告元凶江泽民的《刑事控告书》中叙述丈夫被迫害致死的情景。四个多月后,李菊梅女士再次被绑架,并被非法判刑七年,目前还在湖南省女子监狱遭受迫害。

李菊梅女士湖南郴州市嘉禾县珠泉完小教师,现年63岁。她曾是骨癌患者,四处求医无效,病痛的折磨使她的精神完全崩溃了,就想自杀解脱此生。首先是从长沙医院回家卧轨自杀未成;回来后跑到钟水河投河未成;第三次吞下大量的安眠药中毒后被亲属送往医院抢救过来。就在她求生不能、求死不成的情况下,李菊梅有幸修炼了法轮大法(法轮功),不到一个月奇迹出现了,身体各种不适的症状全部消失,因药物和病毒而坏死的指甲和头发全部重新长出。三个月后,她返回省城医院检查:结果显示身体各项指标正常!专家医生对此产生了深厚的兴趣,请李菊梅将法轮功的主要书籍《转法轮》留给他。

李菊梅修炼法轮功后获得身心健康,没花国家半分医药费,没请半天假,工作任劳任怨,所教班级学生心地善良,遇事谦让,气氛和谐,遵纪守德,受到领导、老师、家长的好评。活生生的例子,使人心服口服。李菊梅说:“是法轮大法救了我的命。”很多知道的人都说:“法轮大法好!”

李菊梅的丈夫郭会生是嘉禾县政府法制办干部,身体剽悍结实,性格乐观豁达,办事干练有魄力。郭会生修炼法轮功后,时时事事按“真善忍”的法理要求自己,在当前贪污腐败盛行的中国,是一位难得的办事扎实,又不搞歪门邪道的清官。有一段时间,郭会生承包一项修建马路的工程,郭会生要求施工人员必须严把质量关,精心施工。有一次,他发现施工人员偷工减料,不按要求配比混凝土,就严格提出批评。第二次他又发现了同样的问题,就严厉警告施工人员:“如果再这样做,就要扣发工资!”施工人员也不理解:你这老板怎么了,现在的中国社会谁不是这样干啊,我替老板省钱,老板不但不欣赏我,反而要扣发我的工资?他觉得郭老板这人真是太奇怪了。

有一次,他和他的一位哥哥一起行走在街上,看见走在前面的一个人从身上掉下来一样东西,郭会生捡起一看,是一叠五百多元的票子,他马上往前追赶,他哥哥说:“不要追了,钱是我掉的,你给我吧。”郭会生说:“这钱你不能要,我看到是前面那个人掉的。”郭会生追上那人后,把钱还给了那个人。那人千恩万谢的走了。

一、讲真相、多次被关押劳教等迫害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中共江泽民邪恶集团开始灭绝人性的对法轮功的迫害,给上亿的法轮功修炼者及其亲人带来了巨大的灾难。郭会生被非法抓捕、劳教一次;李菊梅因讲真相六次被绑架,两次非法劳教,合计经济损失十几万。李菊梅在狱中还遭受了十多种精神摧残和肉体折磨。

二零零零年三月,李菊梅被劫持到“转化班”洗脑并遭罚款一千元。二零零零年八月十九日,国保大队王社清带领一群警察深夜闯进李菊梅家,将她劫持到看守所迫害四十天,逼家人缴纳生活费四百元,罚款四千元。

二零零零年十月底,李菊梅和法轮功学员肖二凤到郴州朋友邓果君家做客,晚上八点,这是一个风雨交加的夜晚,寒气逼人,郴州公安一群歹徒闯进邓果君家,没有出示任何证件就进行非法抄家,并把她们三人全部劫持到郴州的一个派出所,分别进行迫害。李菊梅说:“将我铐在铁窗上,劫走身上仅有的三百多元钱,到下半夜嘉禾国保大队王社清将我从郴州劫持到嘉禾派出所进行迫害,双手铐在走廊的铁架上,刺骨的寒风呼呼地刮着,冰凉的雨水飘洒在我的脸上和身上,就这样瑟瑟发抖的度过了一个夜晚,全身疼痛难忍,被手铐铐得双手红肿,并可见鲜红的血肉,第二天干部们来上班,让我示众,国保大队王社清还当众用言语羞辱我。”

李菊梅当天下午被劫持到看守所继续迫害,长达半年之久,停发工资半年,罚款五千元。同年丈夫郭会生也被送长沙新开铺劳教所迫害两年,两个可怜的女儿无人照管。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李菊梅从家中被绑架,关押十五天,非法株连单位,罚款两千元。

二零零二年十月,李菊梅在课堂上上课,从课堂上被“六一零”人员借“十六大”为名劫持到拘留所进行迫害四十天,同时丈夫郭会生也从单位劫持到拘留所进行迫害一月有余,受尽凌辱,丈夫绝食抗争迫害一月有余。

二零零四年二月一日,李菊梅因不放弃信仰被迫流离失所,九月二十七日在盘江向世人讲真相被盘江派出所劫持到盘江乡镇政府进行迫害,被一位叫邝峰的干部打得鼻青脸肿;下半夜,嘉禾国保大队王社清带领“六一零”干部李建明等人来到盘江乡镇,将李菊梅劫持到县“六一零”办公室。“六一零”主任李任三下令要将李菊梅扣在木凳上,晚上将她送进一间又黑又窄的黑屋里进行刑讯逼供,连续三天三夜不准睡觉,七十二小时罚站,恶语攻击她。

李菊梅整整三天三夜没吃没喝,身体非常虚弱。第四天早晨”六一零”副主任雷衍孝将李菊梅劫持到看守所继续进行迫害一个多月后,将她绑架到湖南白马垅劳教所迫害一年半。送劳教前,看守所的副所长何土石把李菊梅戴上手铐和沉重的脚镣(实行肉体折磨)。在劳教所,李菊梅被奴役生产奴工产品,每天任务超负荷,二十四小时被夹控,迫害期间因不转化而被“加教”处罚,在三伏的烈日下暴晒。

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日上午十时左右,正上班的李菊梅被“六一零”、国保人员强行绑架到看守所非法关押,不准任何亲人探视,半年后直接送往劳教所迫害一年半。

一到劳教所直接送到“攻坚队”进行残酷迫害,首先将李菊梅关在厕所迫害了一百零八天,通宵罚站不准睡觉,夹控人员发现你站不直或合眼皮就脚踢拳打,在这个期间,整个身体严重脱相,下身水肿,脚掌充血破裂流血,骨瘦如柴站立十分吃力,在这种情况下,晚上可睡两个小时,又继续罚站,就这样在厕所拖过了一百零八天后又进房间迫害,二十四小时由夹控看守,没有任何自由,不许离开房间半步,连上厕所都由夹控控制。李菊梅被关在“攻坚队”整整迫害了一年多,期满回家时,家人认不出她来。

二、劝善遭绑架毒打 郭会生含冤离世

二零零九年七月六日,嘉禾县法轮功学员肖四兰在湖南永州市蓝山县太平墟被当地公安绑架并扭伤右手,造成骨骼错位,被非法关押在蓝山县看守所迫害,得不到有效的治疗。

郭会生打电话给蓝山县公安局局长席小刚讲法轮功真相,要求释放善良的法轮功学员肖四兰回家。在席小刚的追问下,善良的郭会生告诉席小刚:自己名叫郭会生,是嘉禾县政府法制办的工作人员,这是用自己的手机给他打电话,希望以后多多联系。郭会生还与妻子李菊梅,寄去了真相资料。

郭会生夫妇这一善举,竟然被席小刚恶意上报湖南省“六一零”。二零零九年八月六日,在湖南省“六一零”操控下,嘉禾当局“六一零”公安、国安非法抓捕郭会生。

当天晚上九点多钟,李菊梅、廖红翠(嘉禾县染织厂退休职工)正坐在嘉禾县丙穴公园的一处石凳上说话,突然来了一群恶警,将她二人绑架至城关派出所关押。

至深夜一点钟左右,国安保卫大队教导员胡永辉带领一群恶警闯进李菊梅家,要强行进屋,郭会生挡在门口不准他们进,被胡永辉、欧志斌等四名恶警反绑双手摁在地上殴打,被打得满头、满脸都是鲜血。然后,由四、五人抬着进派出所,头半掩着,全身上下都是血迹。

李菊梅后来在控告迫害元凶江泽民的诉状中说:“当我和廖红翠发现四个彪形大汉抬着一个血淋淋的男子从我身边闪过时,我惊呆了,仔细一看,原来是自己的丈夫,当即我昏了过去……”

这些恶警有的头戴钢盔、手拿电棒,在郭会生、李菊梅家中没有任何人的情况下,连续两次抄家,抢劫走了家里的一切贵重物品。看见的人说抢走了足有六、七袋以上的物品。据郭会生的二哥说,他拿了几十万元用于建房及装修用的钱,全部放在郭会生家。

当天深夜二点钟左右,这伙恶警又在嘉禾“六一零”副主任李建明带领下,闯进廖红翠住宅,抢走一本《转法轮》、两盘炼功带及两本电话本等。

郭会生、李菊梅被关进看守所继续迫害。十三日晚,李菊梅出现生命危险,被送进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十四日早晨清醒后,又被送回看守所迫害。

十月六日,郭会生在看守所出现昏迷状态,被送往县人民医院抢救。经脑部手术治疗后,郭还是处于严重昏迷状态中,除了有微弱的心跳外,没有任何体态意识,要靠吸氧维系生命。

十月十二日五时,当年五十二岁的郭会生停止了心跳,两个女儿永远失去了慈爱的父亲。家中两位八十多岁的老人哭的死去活来。

三、李菊梅遭非法庭审、大出血

郭会生被迫害致死后,李菊梅继续被非法关押。

二零一零年一月十二日,在嘉禾县法院未通知任何亲属的情况下,非法开庭审判李菊梅,李菊梅在法庭上有理有据的为自己做无罪辩护,用自己的亲身经历向法官及审判人员讲述法轮功的美好,并动员审判人员尽快脱离“党团队”,做拥有未来的人。最终法官宣布退庭。

二零一零年一月十八日,被非法关押在看守所的李菊梅突然下体大出血,而发生昏厥,被送往县中医院做抢救,在极度昏迷状态下,她听到一位医生说:“恐怕活不到两、三个月了!”

因害怕承担后果,当局只好以“保外就医“的名义让李菊梅从医院回到家中休养,但仍遭嘉禾公安严密监控。

四、被学校停止工作、被迫流落他乡

李菊梅出狱后坚持学法炼功,法轮大法再一次把她从死亡线上拉了回来,并给了她一个健康的身体。李菊梅对大法的感恩无以言表,她继续向世人讲述法轮大法的美好,以唤醒世人的良知。

李菊梅身体好了以后,要求回学校去上班,学校不让,也不给李菊梅发工资,说是县里的意思。

二零一零年四月,李菊梅找到嘉禾县邪党政法委书记李德笑,要求恢复工资、原职。李德笑不答应,说:“你不出去劝人退党了,我就恢复你的职务并补发你的工资。”李菊梅说:“言论自由,这是宪法给每个公民的权利。” 李德笑说:“你这样说,那你就走吧,你不要再来找我了。”

二零一一年,李菊梅又去信访办见到了李德笑,又向他要工资,并跟他讲真相,告诉他自己在看守所被迫害成了子宫癌,医生说只有两三个月可活的了,才被允许取保候审,出来修炼法轮大法后身体又好了。身体好了,要求回学校上班这是理所应当的。

受邪党毒害至深的李德笑听了之后,不但不醒悟,还威胁李菊梅说:“你好了是吧?你身体好了那我再把你关起来。”说着,他马上打电话叫来警察。李菊梅一动不动的站在那里,在场的许多人都不出声,也不动,李德笑也愣住不动了,最后他只好打破沉默,大声说道:“你走吧,你走,你走!”然后摔门而去。

李菊梅家中还有八十多岁的高龄父母无人赡养。她多次请求单位领导及上级部门恢复工作,发放工资,以救燃眉之急。可是政法委书记李德笑独断专行,凶狠地说:“你要再来闹事,我就又将你关押回去迫害。”

二零一三年八月,李菊梅将自己遭受迫害的情况写在明慧网发表,曝光恶人对她的迫害。政法委头目李德笑对此大为光火,指使多名法官到医院查询,要重新非法审理李菊梅的案子,同时扬言,只要李菊梅保证不出去“讲真相、发真相资料”,不但补发所有欠下的工资,还安排她退休。李菊梅坚决拒绝了他们的无理要求。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六日,法庭庭长黄建龙通知李菊梅于次日早上八点去法院开庭。据黄建龙说“不判李菊梅不行,是上头的指示。”当局这一恶行迫使李菊梅再一次流落他乡。

五、控告元凶遭绑架构陷 律师依法要求无罪释放

二零一五年六月一日,李菊梅向最高检察院递交《刑事控告书》控告元凶江泽民,要求追究其刑事罪责。而与李菊梅同村同宗的现任郴州市政法委副书记(专门负责迫害法轮功学员的)李亚斌,非但不为李菊梅主持公道正义,反而对李菊梅恨得咬牙切齿,执意要将李菊梅作为典型来迫害。

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下午四点左右,李菊梅正在街上跟一群学生讲真相、劝三退时,突然来了两辆轿车,从车上下来四个国安人员,将李菊梅绑架上车后不知去向。经家人多方打听,李菊梅已被关押在郴州市看守所遭受迫害。

李菊梅的女儿请了两位律师,一位是本地的律师;一位是北京的张律师。家属被告知定于十一月十七日上午八点半开庭。那天亲属和律师都按时到嘉禾县法院等候。但法院因为提请当事人未到误时两个小时,当同一法庭要审理另外一起案子时,律师对法院耽误大家的时间,不守诚信表示抗议。

后来于十点十分开庭。李菊梅虽然被手铐铐着,被法警左右控制,她不亢不卑、对众人说:“我信仰无罪!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是“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李菊梅不承认审判,所以一概不作回答。

当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时,审判长认为被告不回答是默许,表示没有异议。这时律师说:“我的当事人是有信仰的,是信神的,如果法官、公诉人是不信神的,我要求申请回避。因为无神论、有神论两种思想体系是对立的,这样势必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对我当事人是不利的,所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申请回避。”

庭审人员互相商议了一下就陆续离座下庭了,他们到后方打电话向上级请示汇报。因为没有找到继续开庭的理由,十点三十九分他们重新返回法庭,由审判长宣布休庭。

十二月十一日下午二点四十分,嘉禾县法院在刑事审判庭再次非法审理李菊梅。辩护律师在法庭辩论说:本辩护人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起诉书指控我的当事人李菊梅的刑、罪名不能成立。李菊梅的行为没有触犯任何刑律,应当无罪释放。下面我从犯罪的主观、客观、客体、社会危害四个方面来展开我的观点。

第一,李菊梅主观上没有破坏法律实施的故意。从我会见以及刚才的法庭发问都知道,她修炼法轮功就是为了自己强身健体和净化人心,并按照“真、善、忍”的标准做一个好人,而不是为了破坏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因此她主观上没有破坏法律故意。

第二,李菊梅客观上也没有破坏法律实施的行为。其实信仰是一个意识范围,是思想领域的事儿,本人的思想是不能构成犯罪的,只有人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犯罪要求主观客观相统一,不但主观上由故意或者过失,而且客观上要有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因此,不管一个人信仰什么,只要他在客观上没有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就不能对信仰者定罪量刑。就本案而言,李菊梅客观上没有实施破坏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行为。

在庭审中截止到现在,公诉人没有出示我的当事人破坏了哪一部法律或行政法规,从而导致该法律或行政法规在实际生活中得不到贯彻的证据。公诉人在法庭出示的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从扣押清单看,这些物品都是教人向善的,与指控的罪名没有任何关系。比如说《转法轮》啊、这些呢在99年之前大街小巷都有,他的内容都是按照“真、善、忍”来修炼,做一个好人,当然没有什么违法之处,更不会破坏什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思想不能构成犯罪。信仰自由,宗教自由成为我们人类的共识。中国《宪法》第36条所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因此我的当事人信仰并修炼法轮功是宪法所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具体体现,是宪法赋予我的当事人的权利。任何的个人或国家权力都没有权利来干涉我的当事人的信仰自由。

第三,从犯罪的客体看,其实,《刑法》300条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公诉人指控我的当事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300条第一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刑法》300条第一款成立有两要点:一是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第二点,是破坏了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这两者缺一不可。

我们可以简单看一下这两点。第一,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在庭审中,截止到现在公诉人没有任何的证据来证明我的当事人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没有任何证据,就是说它在这个质证公安部的意见的时候是说有个司法解释。这个司法解释是什么呢?是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一和解释二。这两个解释,它只是说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而且要达到一定份数才能构成犯罪。这没问题,这是司法解释具有的法律效力。但是,这个司法解释的前提都是邪教宣传品。那哪些邪教呢?哪些不是邪教?2000年5月10号公安部第39号文件,就像我提交的文件,很明确十四种邪教根本没有法轮功。同时呢,99年10月30号人大常务委员会也颁布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防范和惩治邪教的决定。这个决定,全文应该是三百多个字,根本没有法轮功的事儿。

既然现实中,现行的法律和司法组织都没有把法轮功定为邪教,那么为什么有人认为法轮功是邪教呢?真正首先把法轮功和邪教联系起来的是99年10月江泽民在接受法国《费加罗报》采访时,正式公布法轮功是邪教。接着人民日报就发新闻说法轮功是邪教。辩护人认为,我们领导人的讲话不是法律,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而新闻媒体的文章,更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我们法院判案,依据的就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在法律和司法解释这两块儿没有的情况下,他说“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并不是说任何一个部门,任何人的一句话就能定一个邪教,他有一个规定的程序。

实际上呢,从我发问也知道,他们只是一个松散的群体,没有任何的组织,更不是所谓的邪教组织。谁爱炼就炼,不炼就算,来去自由。因此,法轮功并不是邪教,更不是邪教组织。她修炼法轮功的行为也不是利用邪教组织的活动。

第二点,300条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组织和利用犯罪的工具、方法和手段。所谓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是指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具体施行。所谓破坏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它与通常我们说的违反了法律或者触犯了刑律是有本质区别的。违反法律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违犯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即违法。触犯刑律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触犯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即犯罪。但无论违法也好,犯罪也好,其本身并不能导致某个法律或行政法规不能够应用,而恰恰是法律应用的结果。而破坏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立法机构或者行政机关制定颁布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整部或者部份不能被实施,不能被应用。有这种能力的人,真的是拥有国家权力的人。而本案中,我的当事人只是一个普通的公民,一个普通的法轮功修炼者,她有什么能力或者权力导致一部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全部或者部份不能被实施呢?而且,今天的庭审中,公诉人没有任何的证据证实我的当事人是如何破坏法律和行政法规实施的,以及破坏了哪一部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全部或者部份实施的。因此,辩护人认为我的当事人李菊梅既没有利用邪教,也没有破坏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她的行为没有触犯《刑法》300条第一款。

最后一点,从社会的危害性看,其实,任何的违法行为都具有社会危害性,而犯罪更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辩护人认为,我的当事人的行为没有任何的社会危害,反而是有利于这个社会的。

综合以上,从犯罪的主观、客观、客体及社会危害四个方面得到唯一的结论就是李菊梅是无罪的。请我们的合议庭在无罪的判决书上签上你们光辉的名字。

李菊梅当庭陈述说:“我九零年得了一种怪怪的病,到处治不好,炼法轮功让我的病痊愈。我们是遵纪守法的人,只能是维护法律,怎么会破坏法律呢?那个公安的,警察都对我们说,要是全中国的人都炼法轮功就不需要我们警察了。”“从喜马拉雅山麓到日月潭边,从莱茵河畔到自由女神像前,从地球北部的格林兰到南部的新西兰,到处可听到法轮大法令人舒缓的炼功音乐,到处可见到法轮大法宁静祥和的炼功场面。法轮大法传遍了全世界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深受广大各族裔人的喜爱,法轮大法洪传全世界的现实就是这样震撼着人心。”

“你们记住九字吉言:真、善、忍好,法轮大法好!答应我,三退保平安。各位请答应我退出从小的红领巾,长大所入的团以及工作后入的党……会得福报,拥有美好的未来。”

六、被枉判七年 郴州市1670人签名营救

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嘉禾法院第三次非法庭审李菊梅,仍然由检察院林检科科长李民孝充当控方律师。李民孝据说是因为第一次开庭不满张传利律师提出的回避申请,之后的两次开庭自愿充当控告人。从其控告书上罗织的罪名来看,证明其人根本不懂法律常识,是被当局利用充当打手而已。李民孝拿不出新的证据构陷,只说李菊梅不认罪,请求法庭重判李菊梅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审判长李卫平宣布休庭,说请示后再处理。

最终,李菊梅被嘉禾县法院非法判了七年。郴州市1670名民众签名声援李菊梅。

李菊梅不服判决,上诉至郴州市中级法院。郴州市中级法院于二零一六年八月三十日开庭审理李菊梅的上诉案。张律师再次为李菊梅作了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

张律师当庭说:“我的当事人李菊梅曾是骨癌患者,被医院判了‘死刑’的人,修炼了法轮功后,今天活生生的站在这里,这说明了什么,我想这已不需要我来解释。但是站在法律角度我还是向各位阐述我的辩护词。”律师辩护再次强调:李菊梅主观上没有破坏法律实施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破坏法律实施的行为。人的思想不能构成犯罪,只有人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李菊梅的行为没有任何的社会危害,反而是有利于这个社会的。“法轮功教人向善,以真善忍为准则,福益家庭社会,提升大众道德,因此,应当判决我的当事人李菊梅无罪释放!”

经过将近一个月的等待之后,郴州市中级法院通知家人维持原判。原本李菊梅女士及其家人期望郴州中级法院能够为她们主持公道,无罪释放。然而郴州中级法院无视辩护律师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维持原判。这种不作为行为的本身就是对罪恶的纵容,对法律尊严的践踏。

李菊梅被送湖南长沙女子监狱继续关押迫害。李菊梅的女儿李露彬二零一七年二月从北京到湖南女子监狱探望母亲,遭监狱拒绝见面;另一亲属去探监也未能如愿。从湖南女子监狱传出可靠消息,李菊梅当时在监狱确实遭受酷刑折磨。监狱为了完成转化名额,对不肯转化的法轮功学员实施酷刑折磨。有个外地区的法轮功学员受酷刑折磨,惨叫了几天几夜,连服刑人员都不愿再呆在那看下去了!李菊梅同样遭受严重迫害,监狱方面昼夜不分,逼迫她转化。

张律师在为李菊梅辩护时指出:“人类的法律分为善法与恶法,人类真正的法律是惩恶扬善,凡是以维护人类正义、道德、良知、善念为立法精神制定的法律,都是善法。凡是以背弃人类理性、漠视人的尊严、践踏人的权利为特征的法律都是法下之法,是恶法,恶法非法,是不能接受认可的。恶法不具备道德上的效力,有道德底线的人不应该遵守。”

“司法人员应以维护正义、良知、遵循善法做正确的判决,即使是在执行上级命令时也应如此。大家知道,柏林墙倒塌两年后的一九九二年二月,一名东德卫兵因为开枪杀死偷越柏林墙的青年接受审判。二十七岁的卫兵英格·亨里奇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时说:“那个时候我只是在遵循法律和执行上级的命令,根本没有选择的权利,罪不在己。”法庭最终的判决是:判处开枪射杀无辜平民的卫兵亨里奇三年半徒刑,不予假释。法官当庭指出:“作为士兵,不执行上级命令是有罪的,但是枪打不准是无罪的。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人,此时此刻,你有把枪口抬高一厘米的权利,这是你应主动承担的良心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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